用户协议

律司查用户服务协议

更新日期:2022年11月01日

发布日期:2022年11月01日

生效日期:2022年11月01日

欢迎使用律司查,本协议自开始使用网站,并成为网站的注册用户时即产生法律效力。杭州五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根信息技术”或“律司查”。本协议包括律司查网站内容的使用政策及律司查个人信息保护及隐私政策。您在使用律司查提供的各项服务之前,应仔细阅读本服务公约。如您不同意本服务公约或随时对其的修改,您可以主动取消律司查提供的服务;您一旦使用律司查服务,即视为您已了解并完全同意本服务公约各项内容,并成为律司查用户(以下简称“用户”)。

一、引言

1、宗旨

律司查是一款服务大众的律师/律师事务所信息查询、法律咨询工具,方便用户实时查询律师、律师事务所的专业信息、案件信息、案件结果等信息,为用户解答法律问题;提供北京、上海、广州、武汉、河南、河北、浙江、安徽、山东、湖南等全国律师/律所基本信息,通过案件类型分析、案件分析、阶段分布、出现法院、分布年度、诉讼金额、胜败诉等不同维度查询律师/律所信息。

2、协议的生效与修改

本协议在您开始使用网站,并成为网站的注册用户时即产生法律效力。您一旦使用律司查网站即视为全权授权律司查为您获取、汇编、整理、提供政府公共数据。

无论有无其他约定,用户注册律司查账号即表示用户已接受了本协议的全部的条款和条件及律司查随时对其所做的修改,并同意接受律司查网站现有的及不时更新的或新发布的用户服务条款和隐私权政策以及其他各项规则、制度等的约束。

用户理解并同意,五根信息技术有权基于业务功能、使用规则、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更好的提供服务、经营策略等原因随时修改和(或)补充前述条款和条件,并只需将之公示于其官网,而无需征得用户的事先同意且无需另行通知用户,修改后的条款和条件自公示于官网后即时生效。如果用户不同意律司查对本协议相关条款所做的修改和条件,用户应停止使用服务,如在律司查修改相关条款并将之公示于网站后,用户继续使用服务应被视作已接受了修改后的条款。 

二、义务

1、 服务资格

为使用“服务”,您同意:

(1) 您必须满足18周岁,请未成年人(18周岁以下)勿向本网站提供任何个人资料或使用本服务。

(2) 您只能拥有一个律司查帐户。

(3) 律司查有根据法律法规或在合理状况下限制您使用“服务”。

2、账户、权利与义务

(2.1)用户帐号、密码及完成本服务的注册程序之后,您将选择一个密码及帐号。维持密码及帐号的机密安全,是您的责任。您应对所有用您的密码及帐号的活动负完全的责任。您同意∶

您的密码或帐号遭到未获授权的使用,或者发生其他任何安全问题时,您将立即通知律司查;

一个账户在同一时间内仅能登录一台同一类型设备(如您使用电脑登录,则同一账号同一时间仅能在一台电脑上登录,但您同时可以在手机上登录),否则您将被迫下线而我们无需承担任何责任。用户使用时,不得存在连续、频繁的查询操作行为,否则我们的后台将自动对您的账号封号且无需向您承担任何责任。用户每次使用完毕,请安全退出把您的帐号关掉。如您未能依前述规定行事,对于任何人利用该密码及帐号及您不当操作所进行的任何行为,您应负完全的责任。对于因此而产生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律司查不承担任何责任;

(2.2)用户不得修改、改编、翻译我们的系列产品和服务,或创作我们系列产品和服务的派生作品,或通过反编译、反向工程、反汇编或其它方式从我们系列产品和服务中得到源代码。若用户存在上述情形,则我们有权终止提供服务并要求保留向用户主张损失的权利。用户行为若涉嫌犯罪的,将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2.3)在使用律司查软件及相关服务的过程中,我们可能会要求您提供或授权我方收集您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您的姓名、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位置信息、通讯录、音视频文件、设备信息等,您有权拒绝向我们提供这些信息,或者撤回您对这些信息的授权同意。请您了解,拒绝或撤回授权同意,将可能导致您无法使用律司查软件或相关的特定功能。

(2.4)非经过您的同意或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律司查个人信息保护及隐私政策的规定,我们不会向第三方共享、提供、转让您的个人信息、查询记录及使用习惯 。 

(2.5)律司查平台提供服务时,可能当前或日后对部分的服务项目收取服务费用,如您拒绝支付费用,则不能在收费开始后继续使用有关服务。开始收费时,我们将在律司查平台公示收费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服务费率等收费规则,且律司查有权依实际需要调整收费规则,如您在调整后继续使用有关服务,视为您同意接受调整后的收费规则。

(2.6)您在律司查平台上购买服务均通过律司查合作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或工具完成,在您充值或支付前,请您仔细阅读并确保已经充分理解第三方支付平台或工具的有关规则,确保您在完全符合前述规则的前提下完成充值或支付行为。

(2.7)您理解并同意,对您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或工具在律司查平台账户支付或充值购买律司查平台的收费服务项目而产生的任何商业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不法分子利用您的账户或银行卡等有价卡进行违法诈骗活动,该等风险有可能给您造成相应的经济损失),律司查在充分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不对您的前述风险和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2.8)除非律司查平台规则另有规定,我们提供的服务均仅限于您在律司查平台上使用,任何以恶意破解等非法手段将律司查服务与律司查平台相分离的行为,均不属于本协议中约定的律司查平台服务。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相关行为人自行负责,并律司查保留追究相关行为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2.9)您在使用律司查平台服务中所获得的称号、等级、虚拟货币、虚拟礼物等所有权归您本人所有,您同意并保证永久免费授权律司查有权在不影响您行使所有权的情形下的合理利用,如用语数据统计、数据分析、项目评估、广告宣传等。

(2.10)除非我们事先公告,在律司查平台运营过程中产生并储存于律司查平台数据库的任何数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数据、账户数据信息、内容文字、虚拟货币数据信息、消费数据信息、语音数据信息、平台行为轨迹数据信息等)等服务衍生物(以下合称“衍生物”)所有权归律司查所有。律司查许可您按照律司查平台规则进行合理使用,但律司查对您因使用上述衍生物而导致的任何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且律司查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收回前述许可,无需另行通知您亦无需征得您同意。

(2.11)您无权出租、出借、转让、赠与、交换或抵押律司查平台提供的服务及服务衍生物,且不得利用律司查平台服务或其衍生物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3、认证服务条款

(3.1)认证服务内容

认证共分为律师认证和律师事务所认证。

用户如是律师,可以通过提交律师执业证和身份证完成认证;用户也可以通过提交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完成律所认证。需提交的资料有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执业证号、身份证号、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申请人真实姓名、手机号码、邮箱地址等。

(3.2)申请认证人的义务

申请认证人承诺:提交给律司查认证的资料真实无误,并不可以撤销地授权律司查对提交的资料进行甄别核实。申请人理解并同意,其对所提交或填写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认证通过后,认证用户可自行修改和增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信息,可修改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专长类型、简历、邮箱、简介等,如因修改或增加律师/律师事务所信息导致的一切后果皆由认证用户自行承担。

认证通过后,非因特殊情况不得取消认证。认证到期后认证用户未续约的,因不同的认证等级拥有不同的服务及功能,可能会导致之前修改或增加的律师/律师事务所信息失效或无法编辑,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认证用户自行承担。

4、 律司查平台发帖规则

用户注册律司查账号,制作、发布、传播信息内容的,需实名认证,不得以虚假或冒用的居民身份信息、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相关信息进行注册;若用户的个人资料有任何变动,用户应及时更新。

未经相关权利人授权,用户不得以他人或其他组织机构名义注册律司查账号,亦不得使用引人误解的信息注册账号,包括但不限于让人误认为该账号与其他个人或机构组织存在关联关系的名称、头像或简介等。

律司查运营方有权对用户使用律司查的行为及信息进行审查、监督及处理,包括但不限于用户信息(账号信息、个人信息等)、发布内容(位置、文字、图片、音频、视频、商标、专利、出版物等)、用户行为(构建关系、@信息、评论、私信、参与话题、参与活动、营销信息发布、举报投诉等)等范畴。

如用户在使用律司查的过程中发现其它用户上传违法侵权等内容,用户可联系律司查客服人员,相关人员会尽快核实并进行处理;如涉及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纠纷的处理,用户可先行联系律司查客服予以处理;如用户认为上述方法无法解决遇到的问题、或用户觉得有必要向司法行政机关寻求帮助的,用户可尽快向相关机关反馈,律司查运营方将依法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

5、通知及服务信息

律司查会通过电子邮件和发布在网站上的通告与您联系,这包括向新用户介绍本服务各种功能的电子邮件。您将收到律司查向您发出与您的账户有关的电子邮件,包括当在您人际网络内的其他用户向您发放相关机会的电子邮件通知。律司查有可能向您发放促销信息,除非您选择不收取类似信息。

律司查所提供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名片功能均为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自行上传,相关数据内容与信息均通过本人或所属律师事务所自行公开公示,仅供用户进行参考,相关数据真实性还需用户自行判断,不构成我们对任何人之明示或暗示的观点或保证,律司查不承担任何法律风险和连带责任。 

6、信息和分享

律司查的“服务”提供了多种发送和分享信息的方式,如个人档案、法律问答、人脉点评、律师/律师事务所点评等。您分享或发布的信息和内容都可能被其他“会员”查看,如果是公开信息,也会被“访客”查看。您可对以上信息和内容进行设置,我们也尊重您对于谁能查看您的个人内容 或信息的选择。我们没有义务发表您使用律司查“服务”的所有的相关信息或内容,但可以根据法律法规或在合理状况下自行决定删除信息或内容,并且无需发送通知。

三、免责声明与其它担保

1、免责声明

(1.1)律司查对由于政府禁令、现行生效的适用法律或法规的变更、火灾、地震、动乱、战争、停电、通讯线路中断、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侵入或发作、电信部门技术调整、因政府管制而造成网站的暂时性关闭等任何影响网络正常运营的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和不可控制的事件(“不可抗力事件”),以及他人蓄意破坏、律司查工作人员的疏忽或不当使用,正常的系统维护、系统升级,或者因网络拥塞而导致本网站不能访问而造成的本网站所提供的信息及数据的延误、停滞或错误,以及使用者由此受到的一切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1.2)使用律司查的“服务”时,您可能会看到不准确、不完整、过时、有误导性、非法、冒犯性或有害的内容或信息。律司查难以审查每个用户提供的内容或信息是否属于上述情况。我们平台仅就用户提交的查询请求做识别应答,查询到的内容与被提交查询的主体是否相符由用户负责掌握和判断。我们平台没有义务对于识别结果本身的真实性进行分辨或核验。平台返回的数据结果,不构成我们对任何人之明示或暗示的观点或保证。查询的结果请以官方网站公布为准。故,您同意,我们不对第三方 (包括其他用户) 提供的内容或信息负责,也不对您因使用或参考该内容或信息而造成的损失负责。如您认为律司查网站上存在上述内容或信息的,请及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通知律司查,以便及时处理。

(1.3)律司查法律信息数据库中公布的任何法律文件资料、律师信息、律所信息,其原始资料来源包括公开裁判文书网站、立法及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及律师、律师事务所提供的相关资讯及其他公开资料来源。如欲将其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资料来源而直接引用,应注意与相关机关发布的正式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制作的司法文书进行核对。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纠纷,律司查均不承担责任。

未经律司查允许,任何用户不得将上述相关法律信息数据库,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让、 出售、发布给任何第三方。

(1.4)律司查根据法律规定或政府相关政策要求提供您的个人信息。

(1.5)律司查“UGC”内容(包括律师简介、律师事务所简介、律师专长、点评等)均由用户创建,是用户对该律师、律师事务所名称所指事物、现象介绍、评论的平台。“UGC”内容仅代表作者观点,与律司查无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对于用户言论的真实性引发的全部责任,由用户自行承担,律司查不承担任何责任。

(1.6)律司查上所列示的行家(行家是指在律司查上发布自己的信息并根据定制化咨询产品进行收费的法律从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法务、教授和其他法律从业人员等)详情页的个人介绍、咨询效果等信息均由行家本人提供,真实性及准确性由提供者本人对其负责,律司查对其提供的信息及所引发的任何损失及后果,均不承担责任。

行家在咨询中所提供的法律专业信息,只限于经验指导和决策辅助,行家和咨询者双方并未形成正式的委托代理关系,行家提供服务不构成律师执业行为,行家本人及律司查对此均不承担责任。

行家所提供建议均是个人建议,咨询者需知晓并同意该建议仅供参考。若将行家的建议作为决策依据,由此可能引发的任何损失及后果自负,行家本人及律司查均不承担责任。

以上条款仅针对律司查现阶段开放的法律咨询服务,律司查网站展示的其他业务及日后可能开展的业务均以线下实际签约的合同为准。

(1.7)律司查力求所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来自可信赖的合理渠道,属客观真实反映,但并不代表律司查对其持赞同或反对之立场,不保证其适合于任何特定的用途,更不代表专业性法律意见或法律咨询,包括其他用户通过本平台提交的各种评论及相关信息在内,用户均应自行判断所浏览及获取信息的价值,并在与正式文件、司法文书核对后慎重使用,并自行承担法律后果和责任。

(1.8)律司查致力于不断完善和改进服务,但并不保证所提供的软件、数据库及相关信息服务,绝无错误或遗漏或故障、永不中断及不受其他影响;用户对此完全理解并同意,在任何情况下,查询、使用、接受本平台所提供的信息资料和服务,均自行承担使用网络服务的风险,由此而导致的各种利润、商誉、资料损失或其他无形损失及不利后果,律司查及任何关联方不承担任何直接、间接、特殊、附带的损失赔偿责任。

(1.9)尽管律司查对用户参与使用律司查平台提出了相应资质要求并且告知其需对向其他用户提供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予以负责,但鉴于各方交易内容但多元化或全国各地查档等协作所需手续和政策不同,您知悉您需对律师协作、法律咨询等特定事项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完整性和专业性负责,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出现问题也应由您与交易方自行解决或承担相关责任,而与律司查无关。律司查特别提醒:任何用户均应依法向有关职能部门/单位/人员提交合法完整有效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书、身份材料、立案通知书、调查令、介绍信、承诺书)办理相关业务,因用户未依法依规办理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用户自行承担。

(1.10) 因网络状况、通讯线路、第三方网站等任何原因而导致您不能正常使用律司查。

(1.11) 律司查在各服务条款及声明中列明的使用方式或免责情形。

2、无担保

(2.1)“律司查”无法保证以下事项∶

1)本服务完全符合您的要求;

2)本服务不受干扰、及时提供、安全可靠或不会出错;

3)使用本服务取得之结果正确可靠;

4)您经由本服务购买或取得之任何产品、服务、资讯或其他信息符合您的期望;

5)软件中任何错误都得到更正。

(2.2)是否使用本服务下载或取得任何资料应由您自行考量且自负风险,因任何资料之下载而导致的您电脑系统之任何损坏或数据流失等后果,由您自行承担。

(2.3)您自律司查或经由本服务取得的任何建议或信息,无论是书面或口头形式,除非本服务条款有明确规定,将不构成本服务条款以外之任何保证。

当您同意该协议时,默认您已经同意以上无担保条款。

四、知识产权归属

1、除非律司查另行声明,本网站(https://www.lvsicha.com/)及律司查小程序、APP等律司查载体的所有产品、技术、软件、程序、数据及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像、图表、视频、色彩、版面设计、电子文档)的所有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版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及相关权利,均归律司查所有,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权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际条约的保护,律司查平台用户依据律司查平台规则被授予非独占性、不可转让的有限使用权利。未经律司查或第三方事先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超出授权范围擅自使用、复制和仿造。

2、未经律司查书面授权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包括但不限于:以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抓取、复制、传播、展示、镜像、上载、下载、非通过律司查购买)获取或使用律司查平台的数据、信息和资料,或通过不当方式影响律司查的正常服务,任何人不得擅自以软件程序自动获得律司查数据。否则,律司查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用户不得以损害律司查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方式使用软件、数据库及相关信息资料,未经书面许可,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超出正常学习、科研、测评使用范围,恶意抄袭、仿照律司查律师数据库呈现方法,以及利用电子、机械或其他方式,复制、爬取律司查数据库的任何部分或全部信息资料,亦不得使用超级链路连接、传送、存储,或以“镜像链接”等方式,将其载入其他信息检索系统及其他服务器或网站上,用于其他目的。

五、服务的变更、中断或终止

您理解,律司查将定期或不定期对提供服务对平台或相关对设备进行检修或维护,或对律司查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如因此类情况而造成服务在合理时间内对中断,律司查无须为此承担任何责任。但我们将尽可能事先进行通告并根据情况在相应服务页面提前作出通知。

用户或律司查可根据实际情况中断服务。律司查不需对任何个人或第三方负责而中断服务。用户若反对任何服务条款的建议或对后来的条款修改有异议,或对律司查服务不满,用户可有以下的追索权:

(1)不再使用律司查服务;

(2)通告律司查停止该用户的服务。

结束用户服务后,用户使用律司查服务的权利马上终止。同时,律司查不再对用户承担任何义务。

除上述情形外,如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律司查有权不经通知而中断或终止向您提供本协议项下的服务而无须对您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

(1)根据法律规定您应提交真实信息,而您提供的个人资料不真实又未能提供合理证明;

(2)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的约定;

(3)按照法律规定或主管部门的要求;

(4)出于安全的原因或其他必要的情形。

    您有责任妥善保管已通过律司查平台提交数据的原始资料,律司查可以从服务器上永久删除您的数据,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且服务器终止后律司查没有义务向您返还数据。

六、用户行为

1、应做事项

如果您同意该项协议,则默认您遵守以下内容:

(1.1)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规章的;

(1.2)提供准确信息,并及时更新信息;

(1.3)在档案使用真实姓名;

(1.4)以专业的态度使用“服务”。

2、禁止事项

如果您同意该项协议,则默认您承诺不做以下行为:

(2.1)上载、展示、张贴、传播或以其它方式传送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图片、文字、视频、链接、音乐等):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

9)含有虚假、欺诈、有害、胁迫、侵害他人隐私、骚扰、侵害、中伤、粗俗、猥亵、与公序良俗不符或其它道德上令人反感的内容;

10)含有中国法律、法规、规章、条例以及任何具有法律效力之规范所限制或禁止的其它内容的。

(2.2)为任何非法目的而使用网络服务系统;

(2.3)恶意注册律司查账号;

(2.4)利用律司查服务从事以下活动:

1) 未经书面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2) 未经书面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3) 未经书面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对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4)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包括木马)等破坏性程序,盗取其他用户账户、密码、隐私、操控他人电脑的;

5) 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

(2.5)未经书面允许,利用律司查从事广告发布、变相广告、口碑营销、产品销售、传销等行为。

(2.6)对律司查相关服务任何部分或本服务之使用或获得,进行复制、拷贝、出售、转售或用于任何其它商业目的。

(2.7)在简历中心公布不完整、虚假或不准确的简历资料,或代他人公布简历(为他人寻找全职或兼职工作)。

(2.8)公布不是简历的资料,如意见、通知、商业广告或其他非简历内容。

(2.9)为律司查的竞争同行回应职位、招揽用户,或用此方法寻求与发布职位的雇主联络业务。

(2.10)除发布者外,删除或修改其他个人或公司公布的资料。

(2.11)擅自打印、复制、传播、销售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有关雇员的任何个人资料或有关雇主的商业信息。

(2.12)未经律司查同意,给公布信息的个人或公司发电子邮件、打电话、寄信或以其他方式进行擅自接触。

 3、律司查有权利但无义务对您发布的内容进行审核,如果您上传、发布的内容含有本协议第六条第2款所列的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行为的,您须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不理后果。如因此给律司查造成不利后果的,您还应当负责消除影响,并赔偿律司查因此导致的所有损失。

4、为方便您使用律司查的其他相关服务,您授权律司查将您在账户注册和使用律司查平台服务过程中提供、形成的信息传递给其他相关服务提供者,或从其他相关服务提供者处获取您在注册、使用相关服务期间提供、形成的信息。

5、作为律师简单事务协作或法律咨询的平台,律司查不直接参与用户之间的交易。您因在律司查平台上与他人的交易等商业行为引发的法律纠纷,由交易双方自行处理,律司查不承担任何责任。您再次确认知悉律司查仅向交易双方提供技术平台以便于交易双方之间达成协作或咨询等相关的交易,律司查诉并非交易的参与方,不对交易双方之间的任何口头、书面陈述或其在律司查平台上发布的线上信息及线下反馈的信息之真实性、合法性做任何明示、暗示的担保,或对此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双方交易产生纠纷的,均由您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所有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基于交易纠纷、技术原因等因素,律司查保留查看、追踪、复制、审查交易过程及内容的权利。

6、有关虚拟产品的特别说明:

(6.1)除非律司查平台规则另有规定,您在律司查平台上获得的虚拟礼物等虚拟产品,具体使用方法、期限等以律司查平台公示的规则、注释或具备以上说明性质的类似官方声明为准。虚拟产品会因律司查调整业务策略等因素不时进行变更,但我们将调整前进行公示,如您在调整后继续使用有关服务,视为同意接受调整后的规则。

(6.2)除非律司查平台规则另有约定,您不得将在律司查平台上获得的虚拟礼物等虚拟产品用于任何牟利行为。

七、用户违约及处理

1、如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您违约:

(1.1)您在使用律司查平台服务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1.2)违反本协议、本协议补充协议或律司查平台公示的其他规则的;

(1.3)您在律司查平台上上传、发布的信息构成违约的,律司查可根据相应一则立即对相应信息进行删除、屏蔽处理;

(1.4)您在律司查平台上实施对行为,或虽未在律司查平台上实施但对律司查平台及其用户产生影响的行为构成违约的,律司查可依据相应规则中止向您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等处理措施。如您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的,律司查可以注销您的账户,终止向您提供服务。

(1.5)律司查可将对您上述违约行为处理措施信息以及其他经国家行政或司法机关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违法信息在律司查平台上予以公示。

(1.6)如您的行为使我们或我们在律司查平台上的合作方遭受损失,您应予赔偿。如您的行为使律司查或律司查合作方遭受第三方主张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张损失赔偿),律司查或律司查合作方可在对第三方承担金钱给付等义务后就全部损失向您追偿。

(1.7)您理解并同意,律司查有权从您的律司查平台账户中扣划相应款项用于支付上述赔偿款。如您在律司查平台账户中的款项不足以支付的,律司查可直接抵扣您在律司查其他协议项下的权益,仍不足的部分律司查还可以继续追偿。

八、来源声明

律司查所开发、运营的大数据软件律司查网页版(以下简称“律司查”)是一款律师/律师事务所信息数据等公开信息查询系统。根据用户指令,律司查的搜索引擎系统会以非人工检索方式自动生成用户检索的已经依法公开的律师/律师事务所信息,以便用户能够找到和使用该已被公开信息。

律司查目前网站公示数据来源为如下网站,现就数据来源及其合规性简述如下:

1、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Index)

 (1.1)公示依据

据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释〔2016〕19号)》,相关规定如下:

第二条 中国裁判文书网是全国法院公布裁判文书的统一平台。各级人民法院在本院政务网站及司法公开平台设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链接。

第三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

(一)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

(二)刑事、民事、行政、执行裁定书;

(三)支付令;

(四)刑事、民事、行政、执行驳回申诉通知书;

(五)国家赔偿决定书;

(六)强制医疗决定书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书;

(七)刑罚执行与变更决定书;

(八)对妨害诉讼行为、执行行为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书,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因对不服拘留、罚款等制裁决定申请复议而作出的复议决定书;

(九)行政调解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

(十)其他有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益有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

第四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综上,中国裁判文书网所公示之内容,系依法公开内容,不存在不宜公开事宜。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hixing.court.gov.cn/search)

(2.1) 公开依据:

据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3〕17号)》,相关规定如下:

第四条  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二)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四)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五)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2.2)根据“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使用申明”:

“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促进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执行案件信息,充分发挥执行案件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社会经济活动的服务作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从2009年3月30日起向社会开通“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社会各界通过该平台可查询全国法院(不包括军事法院)2007年1月1日以后新收及此前未结的执行实施案件的被执行人信息。现就有关事项申明如下:  

(一)被执行人信息由执行法院录入和审核,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信息异议处理的若干规定》向执行法院书面申请更正。  

(二)本网站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如有争议,以执行法院有关法律文书为准。因使用本网站信息而造成不良后果的,人民法院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查询人必须依法使用查询信息,不得用于非法目的和不正当用途。非法使用本网站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使用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四)本网站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网站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

综上,法院系统公示的内容,为人民法院认为应依法公开之内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官方网站(http://www.ncac.gov.cn)

(3.1)公开依据:

据1995年1月1日起生效的《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相关规定如下:

第十二条 作品登记应实行计算机数据库管理.并对公众开放。著作权登记属于自愿性质,著作权登记的同时即认可著作权登记的公开,其内容为依法公开之内容。

4、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saic.gov.cn)

(4.1)公示依据

本系统信息公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据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相关规定如下: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

(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

(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

(四)行政处罚信息;

(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一)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

(二)行政处罚信息;

(三)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第九条 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六)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七)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七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经企业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询企业选择不公示的信息。

第十条 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4.2)本系统公示的信息来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其他政府部门及市场主体,政府部门和市场主体分别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4.3) 本系统使用过程中如有问题,可具体咨询市场主体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主页下方的业务咨询电话或技术支持电话。

综上,企业信息的公示内容系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由此可知,该网站内所公示信息为公开的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5、各地方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

5.1公示依据

本系统信息公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2016年9月18日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第五十六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信息管理系统,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律师基本信息和年度考核结果、奖惩情况。

据《司法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及《司法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其中属于司法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第三项司法行政业务,包括了公共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公证工作、司法鉴定、仲裁工作)、律师工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综上,律师基本信息的公示内容系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由此可知,该网站内所公示信息为公开的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九、用户隐私

律司查绝对尊重用户的个人隐私权,律司查绝不会公开、编辑、透漏用户的任何资料给第三方,除非有法律和政府的强制规定或是用户本人的同意。具体细则请见——个人信息保护及隐私政策。

十、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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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法律适用、管辖与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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